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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2020年美术类本科招生简章

栏目:艺考资讯 发布时间:2021-03-15 17:58 阅读量:217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重庆科技学院章程》及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简章。

  第二条 学校全称:重庆科技学院 院校代码:11551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2004年5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由原中央部委属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和重庆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设立)。

  第四条 校 址:重庆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20号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七条 学校现占地2122亩,校舍建筑面积64.85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超5亿元,图书馆藏书191.5万册,并拥有丰富的数字化信息资源。学校现有教职工1537人,其中专任教师1234人,专任教师中正副教授567人,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留学生等在校学生20000余人。

  第八条 专业收费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及教委的文件规定执行。

  1.艺术类本科专业每学年学费11500元/人,每学年住宿费1000—1200元/人。

  2.如因故退学,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月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提前毕业学生按实际所修学分结算学费,按实际住宿时间结算住宿费。

  3.分专业收费标准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一并公布,并以物价部门最终批准,新生入学须知中通知为准。

  第九条 招生计划编制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考虑生源质量、**需求等因素,统筹安排、合理配置办学资源,质量、规模、结构协调发展的原则。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重庆市教委审核、教育部分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条 学校2020年艺术类本科招生专业(类)名称:设计学类(包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艺术与科技专业);省级统考科类:美术学和设计学类。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招生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考生的德智体美情况,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3.若考生所在省份可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学校使用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并以招生计划数1:1设定调档比例录取,按投档分数公布相关录取信息。

  4. 学校认定考生所属省统考美术学和设计学类成绩。艺术美术类考生的文考成绩和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分别达到生源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对进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综合分=(专业分÷专业总分)×70+(艺术文化分÷艺术文化总分)×30。综合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相同则先比较专业分,再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外语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均到大学城校区(重庆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20号)就读。

  第十三条 奖贷助措施

  1.设置了十余项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国家级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创新奖学金等校内奖学金及部分社会奖学金。

  2.学校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等措施完成学业,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申请学校困难补助。

  第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科技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重庆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

  第十七条 监督申诉

  重庆科技学院纪检监察室电话:023-65022134

  邮 箱:jjsb@cqust.edu.cn

  第十八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通讯地址:重庆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20号

  邮 编:401331

  2.联系电话:023-65026868,65022363

  3.邮 箱:zsb@cqust.edu.cn

  4.学校网址:http://www.cqust.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cqust.edu.cn

  5.重庆科技学院微信公众号:cqust-xwzx

  第十九条 本简章以《重庆科技学院2020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最终公示内容为准,由学校授权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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